限制明星代言费的好建议,来了!!
文|庄志明律师
今天我发了一个微博,立马就有粉丝问我:“庄律是人大代表么?这篇文以及前面的限制外国演员,你都可以弄个提案了。资本家不一定喜欢,老百姓肯定是支持的。”
我发的什么微博引起粉丝(这个是铁粉)如此肯定呢?是这个微博:
现在网络上睁眼是#吴亦凡 都美竹# ,闭眼还是#吴亦凡 都美竹# ,中午吃饭时,我想到一个新的立法建议:企业所得税税率,不妨设普通税率和”奢华税率“,”奢华税率“比普通税率高3个点。”奢华税率“主要适用购买奢华用品和服务的企业(具体细则由税务部门商定),比如请明星做代言、付出高额代言费的企业,可以纳入”奢华税率“范畴,并且奢华用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。明星天价代言费的问题确实要好好治理了,你企业付得起明星代言费,说明你有钱,有钱就多付点企业所得税,这对得起你!!
粉丝说到另一个“限制外国演员”的微博是这一个:
外国的律师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中国从事活动,这是我国律师法的规定。借此,我希望对演员的管理也可参照此规定,外国的演员在中国的演视作品中原则上不能担任主要角色,不得在中国建立粉丝团。。。为什么要这么做,一是为了保护国内演员的生存发展需要,二也是文化主权的需要。但这个限制性规定只能是”原则上“,因为有时主要角色本来就是外国人,那必要时还需要请外国演员的。
笔者既不是税务方面的专家,也不是演艺领域的专家,所以这两个建议纯粹是打酱油、跑龙套的,没有任何技术含量,甚至说非常稚嫩。但越是稚嫩的建议,越是有打磨、提炼、升华的价值。
如今很多企业做产品,一分靠质量,九分靠广告,把大量的成本放在宣传广告上,而宣传广告的费用很多都砸在请明星大腕上,代言费动辄就是天价,这个让老百姓民怨沸腾、怨声载道。不管你们气不气,反正我很生气。凭什么他们为企业做个代言就拿那么嗨的钱?贫富差距就是这么一步步来的。
明星收入高,将笑贫不笑娼推向了新高潮。很多女孩子读书无精打采,工作敷衍了事,天天就幻想被人包,被人泡,被人潜规则,迅速进入日有进步的演艺界。在这个过程中,确实有日有进步的,也有被“白嫖”的。
笔者不是老古板,相反笔者很能与时俱进,对宣传广告的投入非常支持,笔者鄙视那些言必“酒深不怕巷子深”的老古板。茅台酒香不香?香得无与伦比,供不应求,但照样花不菲的广告费。格力董小姐亲自做代言,这个就挺好,省了巨量代言费,好钢用在刀刃上,产品做好了,这样的代言我支持。
本文针对的是明星的巨量代言费,这TMD的太可恨了,一想到他们的代言费,劳资看书、工作的心情都没了。所以说,代言费不能以道德沉沦和人民群众的心理不平衡为代价。科技大奖500万,我从来没嫉妒过,人家该拿的;实际上这些科学大家拿的奖金基本上没有用于个人的,又主动回馈给国家和社会作为研发基金了,这就是境界!
代言费我是拿不到的,这辈子也拿不到的,我不希望明星代言费让社会世风日下,男盗女娼,我有必要为限制代言费鼓与呼,希望更多的行家里手为限制明星代言费出谋划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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